目前分類:自以為筆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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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前陣子老是被人說輕佻、輕浮,還被評為是個快樂過頭的傢伙,讓敝人在下深感不是滋味。所以這次我決定要寫篇硬到骨頭會哽在喉嚨裡的文章,保證正經,保證嚴肅,保證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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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稍微正襟危坐一下,來討論著作權。
著作權和專利權、商標權一樣,都是智慧財產的一種。
著作權的主要目的,一來是保護創作者的利益,包括對其作品的支配,及販賣、使用、利用其作品所產生的利益。二來是藉由對創作者利益的保護,促使社會創新的發展,進而帶來社會進步。上面兩個目的乍看之下十分合理,不過仔細想想是有矛盾存在其中的,我們稍後討論。
我國的著作權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項,一是著作人格權,二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是保護著作人對創作有關其人格表示的部分,像是公開發表權(決定何時公開),姓名表示權,還有禁止修改權。著作人格權是一身專有的,也就是自作品一完成後就黏在作者身上,不能販賣也不能轉讓。
而另外著作財產權是保護著作所有人(不一定是作者)對於著作可以如何使用的權力。比方說公開播映、重製、散佈等等。通常我們說什麼使用音樂或播放電影要取得授權就是這種”合法使用”的權力。

著作權法這種東西,事實上一直以來都是很有爭議的。
首先就法的方面來看,侵犯著作權不但涉及民事賠償也涉及刑事責任,要負起刑罰。刑罰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利,是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才不得不用,一般來說就是普羅大眾認為的「有罪」,也就是殺人強盜之類。我們或許可以接受一個小吃;店老闆在店裡放音樂,改善用餐環境要付一點點對創作者的酬勞。但你很難想像,這樣一個放音樂的行為竟然是有罪的。
另外除了法的方面,著作權本身的目的之中也帶有矛盾。通常我們的推論是,著作權保護創作者的利益,讓創作人辛苦的成果不致於因他人的模仿、抄襲而外流,促使人們有創作的意願,因此可以促進社會創新,也就能達到社會進步的終極目的。
然而著作權保護創作者利益的方式是給予著作權人一定程度的壟斷,使別人在未取得授權之下不得使用該創作。也就是說,創新的成果並不是直接被利用到社會上,而是社會上的其它人必須付出代價利用此創作,如此就降低了社會大眾使用該創新的意願,而反倒降低了創新對這社會帶來的正面能量。
由此可見,著作權會受到股力量的拉扯,一是「創新者的利益」,一是「社會大眾的利益」。如果創新者能得到的利益太少,則沒有創作意願。而又若創新者擴張太甚壟斷整個市場,又無法促使社會大眾有效利用此創新促進社會進步。故此中拿捏,是立法者不得不仔細考慮的(啊他媽的政治獻金還不都是財團給的,財團手中就握有一堆專利、版權,你說他會願意讓社會分享嗎?)。

除此之外,其它關於著作權的討論還有很多,上網搜索一下反著作權或反智慧財產都能得到許多啟發,在這裡特別聲明要找”反著作權”,是因為現在政府政策宣傳與商業團體為了合法其利益的教條洗腦太多,看久了你真的會以為,盜版就是偷竊或使用者付費這種仔細想想並不那麼天經地義的道理。然而事實上當然沒這麼簡單,我們接著就討論。
對於著作權採肯定態度的,主要是像上面敘述過的論點,創新是社會進步的源頭,然而若政府沒有對創新採取應有的保護,而任創作者創新的成果為其它人不勞而獲,那麼創作人的創新動力將因此而受打擊,社會也就因此而阻緩了進步的速度。在他們的看法中,現代社會知識生產(專利或創作))取代了傳統的勞力生產,因此知識就相當於資本或財產,是可以被轉讓、使用及販賣的。使用他們創作或發展的知識(專利或創作),如同使用財產一樣,是屬於財產所有人的權力。所以使用知識必須得到授權,而且財產所有人可以決定授權使用的方式及範圍。而這種概念發展到現在數位網路上,就成就了常見的下載mp3侵權官司。音樂著作權團體(看都誰在提告的就知道我指誰了)主張,音樂有版權是屬於他們的財團,要使用他們的財產必須經過授權,未經授權的重製就是盜版,使用盜版等同於未經同意取走別人財物也就是偷竊。(這個指控當然是過度簡化了事實)
對著作權採否定態度的,主要是質疑知識是否真能叫做個人財產。他們認為知識是長久以來人類所共有共享的,你每一個創新、每一項創作都必然是借用了前人的知識。因此和工廠製造產品不同,工廠製造產品在物料、人力、廠房、機器上都投住了成本,生產出來的實物產品,生產者可以對此主張自己擁有完全的權力。至於所謂的知識財產(專利或創作),其中所引用的前人的知識可能牛頓力學原理,可能小時候學的華茲華斯的一首詩,創作者利用社會的共有財產,未曾對此付出報酬,然而又在創新之後卻又主張,創新的知識是個人賦予舊知識新的價值,因此為個人財產。反著作權者認為,人類的知識不應該是被壟斷、專有的,而應該是共有共享,當所有人都能利用新技術新知識,我們的社會才能有效的提升。
另外除了正面、反面外,我們也不能忘記折衷派。他們的論點比較接近於,贊成知識可以是一種財產,也同意當我們使用或享有別人智慧成果時應付出報酬,然而他們反對智財權不當擴張。舉個例子而言,在現在網路發達的社會之下,網路檔案,各種類型的創作四處流傳。出版商當然會認為,他們擁有版權,copyright,即任何未經授權重製的檔案都是盜版,這侵犯他們的權利,他們要求政府嚴格取締。然而折衷派則認為,商業團體利用網路散佈的特性,而把他們原有的cd對cd的重製權,延伸到電腦數位檔案的重製權,是不當的擴張。網路無遠弗屆的散佈力量太強,因此強要以過往的限制重製的方式,反而可能會侵害人民隱私或接觸資訊的權力。折衷派常見的主張是,贊同智慧財產所有人能主張他們的權利收取利益,然而反對政府或商業團體干涉人民私底下、不涉及商業行為的分享網路檔案。

最後再介紹一個對於著作權擴張的反動,海盜黨。
海盜黨在2006年成立,至今才三年。他們並沒有正式的組織,也沒有任何的行政資源,他們所有的行動都是在網路上發佈的,不過目前他們已經是瑞典第三大黨,並在2009年也就是去年(啊~58分鐘前呢),以瑞典7%的選票將他們一名代表送入歐洲議會。
什麼樣的力量能讓他們短短成立三年就獲得瑞典7%的選票呢?答案是盜版。
他們主要的三個訴求,1網路檔案分享全面合法化,反對著作權擴張,2廢除專利制度,3反對網路監控(指瑞典),保障公民在網路活動的隱私權。
他們認為知識應該是分享而非寡佔的,而在網路上追求知識分享的自由卻往往被冠以盜版之名而被禁止,著作權法令其實是阻擋數位時代人類發展的絆腳石。而他們最主要是反對商業集團透過國家以違反隱私權等基本民權之手段,過度干預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非商業行為,行壟斷社會文化交流謀取暴利。
海盜黨的副主席克里斯坦曾這樣說:「如果在維基百科上搜索貓王,你可以找到許多文本和圖片,但你找不到音樂或視頻,這全都要歸功於著作權的約束。那些我們視為屬於我們的共同文化的東西,根本不屬於我們。」
而在他們的支持者中,最有名的算是《牧羊少年的奇幻之旅》的作者保爾科爾賀。他認為網路下載不但不是剽竊,反倒是絕佳的宣傳利器。他率先將牧羊少年奇幻之旅的俄文版放上網供人免費下載,結果一年內其俄文版銷售量便爆增十倍。
海盜黨中的某個核心人物(忘記誰了)曾這樣打趣,他們的本質就是盜版,所以歡迎別人抄襲他們的訴求,當他們的訴求廣為流傳之時,海盜黨也就可以解散了。

著作權有利有弊,對社會有正面的提升,也有負面的阻礙。
不過現今海盜黨的出現與興起算是對於目前的著作法的一個警訊吧,我們是否該重新思考智慧財產合理擴張的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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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別人都跑出去跨年的時候,我卻窩在家裡默默打這篇文章
之中是不是代表什麼意義呢?
不用問了,我什麼都不會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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